致尊敬的客戶
接香港民航處對于危險品的通告文件,所有托運人和貨運代理必須將危險品分類,包裝,標記,標簽及申報。
付運未經申報的危險品(例如鋰電池)會構成違反《危險品(航空托運)(安全)規例》(香港法例第384A章),涉案的付運人及/或貨運代理可被檢控。一旦定罪,可處罰款250000元及監禁兩年。
故此,請所有客戶務必按要求正確如實申報及包裝電池鋰電池貨件,多謝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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